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