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