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