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