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