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