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