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