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增资方案。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增资协议。
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其他必要的文件。
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增资方案。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增资协议。
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其他必要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