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 第四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 第五十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第五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五十二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