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