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