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九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