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八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八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 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