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3. 第三章 企业增资
  4. 第六节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025年) 第六节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六节 交易资金结算、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

第七十一条 企业增资交易价款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投资方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 第七十三条 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协议,投资方依据协议约定实缴出资,且交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十四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增资企业名称、增资前后注册资本、增资前后股东数量、投资方名称、实缴出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股份数额、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结论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增资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实缴出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股份数额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十六条 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投资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材料。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