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