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