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