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