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