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