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