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