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六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