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八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