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纠纷的解决方式;

协议生效条件;

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