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