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