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