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