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国务院批准的;

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