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 第二十一条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