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