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审查时,依法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争议双方企业的主营业务;
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显著性、独创性;
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持续使用时间以及相关公众知悉程度;
争议双方在进行企业名称申报时作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争议企业名称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争议企业名称是否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企业登记机关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争议双方企业的主营业务;
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显著性、独创性;
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持续使用时间以及相关公众知悉程度;
争议双方在进行企业名称申报时作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争议企业名称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争议企业名称是否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企业登记机关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