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第三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