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