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