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处理。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信笺使用的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处理。 引用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