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