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