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企业变更名称的书面申请;

企业章程;

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

登记机关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本机关对企业拟变更名称的审查意见;

上款所列文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企业变更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不得以《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