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