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