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