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调解 第十七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调解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