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调解 第十五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调解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