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二章 协商 第十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协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