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二章 协商 第十一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协商 第十一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