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