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