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