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