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营业执照;
发行章程;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营业执照;
发行章程;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